《政治秩序的起源(上卷)》閱讀筆記
法蘭西斯.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上卷):從史前到法國大革命》
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Order: From Prehuman Times to the French Revolution by Francis Fukuyama
English translation he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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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廷頓《變動社會中的政治秩序》,將人類史上晚期的政治世界(包含國家政黨法律軍隊)視為理所當然
很多國家包括東帝汶、巴布亞、印尼巴布亞省、索羅門群島,都再建造現代國家時碰上嚴重困難
西方人眼中美拉尼西亞政客行為,無異貪腐;但從其傳統部落社會來看,「頭人」只是在做他們一直在做的事:將資源配給親屬
1970 到 2010 年,民主國度遍佈,由只 45 個,增長到九十年代末有 120 個,是為亨廷頓所謂的第三波民主化,源於教育普及、資訊科技助長觀念傳播、用腳投票成本低廉、生活富裕令人追求完善權利
然如今發展有幾個擔憂:
本世紀頭十年出現民主倒退,第三波民主化國家有五分之一回到威權統治或民主建制遭嚴重侵蝕
一些國家從威權政府轉型時,困在灰色地帶,如哈薩克和烏茲別克
一些國家政制未能提供基本服務,如改革派尤申科登場後的烏克蘭,拉美、印度的情況也削弱民主的正當性
資本主義未找到正確的管理機制來馴服市場波動
美國政治撕裂,議事品質惡化,左右兩派極端化,跨代社會流動率低,金融界寡頭勢力跟俄、印尼等國相去不遠
建制性惰性導致失靈的情況,比比皆是
民主挫敗不在觀念而在執行:若未經過困難吃力的建制建立過程,民主政府不會成功
左派迷信摧毀舊權力架構,就能消弭經濟不公;右派迷信市場經濟會令政府毫無必要;富國人民當政府為理所當然,忘了造就政府何其困難,窮國之所以窮正因缺乏建制,我們須對政治建制的起源有更深了解
政治建制的三大類:國家、法治、可免責政府,成功的現代民主自由兼具三組,保持穩定平衡:
國家權力使人民遵守法律並抵禦威脅和他國侵犯
法治和可問責政府限制公權,迫使國家根據公開透明的規則運用權力,服從人民的意志
了解國家建構過程可解答:為何阿富汗、美拉尼西亞仍是部落組織型態;為何中國理所當然的中央集權統治在印度三千年歷史只短暫出現過;為何威權現代國家都集中在東亞;為何民主法治在北歐生根但卻沒有落實在俄羅斯;為何拉美過去百年一再受苦,美加卻繁榮
中國是第一個發展出國家建制的國家,現代理論常視歐洲發展為常態,但本書將中國視為政府形成的典範,再思考為何其他文明未有仿效
人未曾有過像霍布斯「自然狀態」下的孤立存在,總是群居
只有兩種動物(黑猩猩與人)這樣做:消滅鄰群雄性,抓走雌性納入己群
黑猩猩知道其他個體的個性,理解到一些該遵守的社會規則,能組成游團級的社會組織;人有語言故能組成更高層組織
人類兩性繁殖策略不同,強烈鼓勵人去欺騙,需要高階語言能力
宗教提供獎懲,強化規範和合作的好處
中國
夏初一萬國,周初一千二百國,戰國僅七雄。秦孝公任用商鞅,為首個現代國家奠下基礎
榮譽為核心的高度儀式化周朝封建社會酷似歐洲封建社會
與全球相比,東周戰爭特別暴力,秦國動員了 8% 至 20% 的全國人口,羅馬共和國只 1%,希臘提洛聯盟只 5.2%,近代歐洲又更低
密集戰爭令戰車戰爭轉變為步、騎兵戰爭,於春秋末年漸進完成;貴族減少,軍功制漸居主流;課稅制度化,魯於前 594-590 徵農地稅,不久鄭國子產整治全國田地疆界,楚丈量全國土地
士人遊走列國,創造意識形態並助長民族文化成形
商鞅廢井田,行縣制,縣令中央委任,韓非思想將商鞅政策合理化,是為法家;視人為經濟人而非道德人,賞善罰惡,與批孔的共產黨思想顯然相似
變法前,秦國與其他大國打了 160 場戰爭,只有 11 場是秦國發動;變法後打了 96 場大國戰爭,有 52 場自己發動,且贏了 48 場
中國一統,歐洲多國林立,或因地理無阻、文化同質、秦治國高超、早早發展社會動員力量
嚴酷統治造成民變,漢初體制成了項羽之封建制與秦之集權制的折衷,七國之亂後再歸集權,儒生將局部問責帶入政府,建制更完善,任免更唯才,匈奴裔公孫渾邪得晉高位
文人政府掌控軍隊,與別國不同,此得益於軍事體制建制化程度低於文官者,及強烈規範性觀念使然
外戚梁氏立桓帝,桓帝用宦官政變盡殺梁氏,儒生剷除宦官
王莽土改失敗,土地持有的差距日益懸殊;漢末世族勢力已復辟,曹丕九品中正制更加速此傾向,官職世襲遠比以前可能,官職也成為高地位的唯一途徑,家產制之盛直到唐末
南方續由王陸張等世家支配,北魏孝文帝邀世家大族入朝為官,創造出統一的貴族階層
隋雖一統,與家產制的鬥爭又繼續了三百年
中國從歸一統,原因包括國家體制過早現代化、文化同質性(含吸收外族統治者的能力)、正當性的觀念
印度
印度未歷中國戰爭暴力不斷,人口密度遠低,未有像中國般有強烈社會動員要求
加上國家形成前後,已有祭司武士商人賤民(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的瓦爾那階級體系,加上後期闍提制即後期之種姓制度,將瓦爾提細分為數百個種姓,環節性的內婚職業團體(鞋匠之女要嫁給別氏鞋匠之子)
未有普及書面文化,更成強大中央集權形成的障礙
拉闍常被譯為王但無異酋長
印度出現首批國家後,境內戰爭仍較少,未有如中國般各國均承受巨大演進壓力,相對一統的孔雀王朝只維繫了 136 年(孔雀帝國只在阿育王時維持了一代),此後至 1947 年未有強大本土政權
印度宗教角色重要,法律誕生自祭祀儀式,並非來自政治權威,國王是為保護瓦爾那已存在,而非相反
經濟力量難以解釋婆羅門教的廣傳,和武士商人階級為何願意屈居於祭司級之下;職業代代相傳,毫無個人流動性,違反現代商業邏輯
祭司階級執意以口述方式傳遞吠陀文獻,極力維護自身獨佔地位,且遲不用紙,直到十七世紀中葉紙才用於行政庶務
階級和村落組織抗拒國家的滲透控制,為 Joel Migdal 所謂弱勢國家強勢社會的現象至今未消
縱是孔雀王朝也從未中央集權,官員招募採家產制方式,受種姓制度的嚴格限制,幾乎清一色是婆羅門成員
也不像中國或歐洲,征服某國後會拔起當地統治者
印度從未產生如同中國法家般的思想,戰爭令生靈塗炭,使阿育王心感悔恨,不再征伐,帝國擴張即止
未能征服南印度的笈多王朝也未有任何政治創新,仍是按照印度的一貫作風
回教徒征服北印度後,雖比任何印度本土帝國都國祚更長,但仍未能形塑印度社會,反而英國統治影響更大
印度人雖未經歷國家專制統治,個人自由卻因為親屬關係、種姓規定、宗教義務、傳統習俗而受到更多限制
伊斯蘭
十六世紀初鄂圖曼帝國巔峰時,採奴隸兵制,從各地強徵基督教少年,當中最優秀的一成人會服務於皇宮,日後出任高官,餘下九成入土耳其禁衛軍,他們的財富和官職不能世襲,此稱德夫什梅制 devshirme
此舉為解決部落制的問題,從部落徵調的兵力可迅速動員,但內部是平等主義掛帥,難駕馭,致難久保領土
起初,穆罕默德靠個人魅力維持阿拉伯部落的一統,至哈里發穆阿維葉時,已具軍隊警察稅吏法官
穆阿維葉支持者發展為遜尼派,主張只有穆罕默德直系後裔才有資格繼任哈里發、支持阿里的,則發展為什葉派
哈里發馬赫迪起用奴隸,開始發現奴隸軍制能解決政治權力建立在親族上的不穩問題
至哈里發馬蒙,創建四千名由突厥奴隸組成的衛隊,稱作馬木魯克,雖然這項建制問世太晚,不及穩住阿巴斯王朝,卻盛於後世
馬木魯克最終脫離政府掌控接管國家,預示二十世紀落後國家的軍事獨裁政權
馬木魯克政權兩大缺陷:缺乏蘇丹甄選機制以及號令天下的政治權威
馬木魯克既為蘇丹效力,本身也是大位的角逐者,以致委任人與代理人一體;馬穆魯克得勢後也致力於保住自己後代的地位,並捐出土地機構,派後代掌管,以規避貴族身份身歿即止原則,為對抗部落制而生的機構將自己重新部落化
取代了馬木魯克政權的鄂圖曼帝國改良了奴隸軍制並發揚光大,與歐洲領主不同,受封貴族不能世襲,他們負招兵納稅之義
惟鄂圖曼體制仍乏王位繼承規則,宗教傳統認為王位繼承由真主決定;蘇丹死後王子內戰頻生,穆罕默德三世即位後即處死十九個兄弟並軟禁諸子
與中國皇朝不同,蘇丹受制教法,護法組織烏里瑪管轄範圍涵蓋家庭婚姻財產繼承
十六世紀全球人口大增,以致帝國通貨膨脹嚴重,中央政府也遇到財政危機,但帝國仍展現驚人活力,再延續三百年
西歐
中國印度中東都未能打破社會組織基礎的親族關係
人口學家 John Hajnal:最早在 1400 至 1650 年西歐在婚姻模式與其他所有地區都差異顯著,男女不婚比例高,地位較平等,女子較多機會獲得財產
歐洲早走上個人主義,Alan MacFarlane:個人自由讓到財產之權十六世紀初已牢牢確立於英倫習慣法;終身地權此前 300 年已普及英倫;13 世紀時在生轉讓財產普遍
Marc Bloch:單一祖先父系社會老早就在歐洲消失;Jack Goody:轉變可推回到六世紀,由天主教會造成
天主教會極力反對近親通婚、納寡為妻、收養、離婚:全屬讓財產在親族中繼承之策,其中離婚可視為序列式納妾 serial concubinage,加上女人有財產權,以上有利教會獲龐大捐贈,七世紀末法國境內具生產力的土地三分之一在教會手上
有政治權力的人覺得受到法所約束的地方,才有法治
與經濟學家對現代產權與契約履行的強調不同,縱無真正法治,夠有效的產權制仍能大創財富,如共產中國,而縱存在現代產權與法治,也有可能達不到,因有其他限制
海耶克認為社會秩序實乃自發,由下至上漸進產生,且此秩序亦理應高於刻意創立的規則,但他完全搞錯重要事實:執法需要強大集權國家,與一般認為的情況不同:當時英倫最中央集權
諾曼征服後不久的《終極稅冊》可見中央政府權力之大,王國內各郡居民土地都受查,逼國王接受大憲章的貴族抱持建立全國一統政府的期待,幾時法國一統程度遠遜,國王只能對以法蘭西島為核心的小領地課稅
英倫早就完成從習慣法體系到現代法體系的驕人轉變:起先多種法庭在英倫爭奪司法主導權,國王的法庭終支配,將一致的習慣法推廣及於全英倫,他被視為較公正,較不偏袒地方領主,較能執行裁定
歐洲其他國家十三世紀完成類似轉變,但建立在截然不同的源自查士丁尼發展的大陸法系,關鍵是天主教會的行為
法國大革命時全國莊園宅邸遭焚,農民不以地契為是,因法庭由領主控制,立場偏頗
十一世紀晚期,教皇格列高里七世主張凡教徒都受轄教皇,又改革教會,使神父主教不婚成信條,將家產制根源拔起
被開除教籍的亨利四世在卡諾薩赤腳求饒,接受教皇權威,但不承認教會敘任權,格列高里鬱鬱而終後,繼任幾位教皇再開除皇帝教籍
受惠於當時世俗政權普遍力量薄弱,1122 年沃爾姆斯宗教協定,皇帝終棄主教敘任權,教會成為獨立建制
十一世紀末,教會在北意大利某圖書館重新發現六世紀初由查士丁尼皇帝命人在君士坦丁堡編成的查士丁尼法典,帶來像英倫習慣法類似的影響,日耳曼習俗一下遭棄,代之以一套超國界而條理清楚的規則
在東正教會,主教續由政權任命,教會並未宣佈獨立於國家外,故發展之路不同
獨立宗教權威的存在,使統治者習慣了他們不是法律之最終來源的觀念
總結:經濟現代化成敗攸關的兩個基本建制:個人主義與法治,乃是近代之前,中世紀教會所創造出來的建制;法治並非經濟力量,而是宗教力量所促成
印度和伊斯蘭中東都有不同程度的法治,但在印度,婆羅門階層並未組成可對國王下命令的階層化體系,在中東,哈里發權威大減,世俗君主掌握實權,這兩種傳統法治都未捱過現代化衝擊:1864 年英國人起用自行解釋傳統印度教法律的英國法官,瓦解印度教法律的活傳統;1877 年鄂圖曼憲法將伊斯蘭教法貶為數種法律中的一種,傳統學者漸由受過西方法律訓練的法官取代
法治的兩種意涵:產權和契約法有關;統治者願意遵守法律;馬穆魯克和鄂圖曼都有這兩種意義的法治,但在後一方面解釋法律大有自主空間
法制的建制化程度取決於:
編集成典:吠陀靠口耳傳述、亞伯拉罕三教皆立於權威聖典
專門化:各教都有專家釋法,但在西歐,法律教育成為定制
機構獨立性:唯獨在西方,教會將統治者迫和
唯一不存在法治的世界性文明是中國,但帝制中國並不以統治的嚴酷著稱
東方專制路
漢滅隋興間的諸國,大體由世族統治;隋至晚宋,家產制政府重新轉變為類似西漢的中央集權,此時段末期,士大夫支配政府,為明朝龐大政府體系打下基礎
考試取材制度於 605 年才重用,但仍非嚴謹有效的管道;960 年宋帝不再受世族威脅,科舉開放,平民不再對貴族地主負義務,公民平等實現
在別國或有認可新王朝掌權的精英會議,如法國全國三級會議、西班牙或葡萄牙的代表大會,在中國則只有始於周朝的「天命」,很大程度上只是對軍閥混戰結果的事後認可
「天子」旦得「天命」,權力幾不受限,卻鮮少將權力發揮到極致,稅收常遠低於 Mancur Olson 提出的定居土匪理論上會徵收的合乎利益最大化的稅率
皇權約束基本分為三種:缺乏執行命令的行政能力;沒有統一的貨幣體系;權力層層分授效率大減
行政階層體系反應遲鈍,皇帝遂架床疊屋,加上一個平行的網絡組織如東廠,但後來往往管不住後者
中國官僚組織建立了被現代官僚組織仿效的典範:一套由中央統管的任命升遷制度,但如此適任而組織完善的官僚,卻為一獨夫賣命,社會從未建制化,城市不獨立自主,從未有法治或可問責機制
中國欠缺經濟學家眼中作為人類共性的追求最大化精神,濃濃自滿瀰漫,扼殺創新;鄭和七下西洋後,帝裁海軍預算,大發現時代未展便終;蘇頌發明世上首台機械鐘,金人佔開封後遭棄,技術甚至存在佚於幾代間
帝制中國的重大遺產之一,乃高品質的威權政府,世上以威權統治完成現代化的國家,包括南韓台灣新加坡今日中國,幾全是擁共同中國文化傳統的東亞國家,此絕非偶然
強力威權政府可達到驚人效率和果斷,但若皇帝昏庸或喜怒無常,往往削弱行政體系的效率,唯一可問責制是皇帝從小受教要以人民為念
如今中國亦然,共產黨高踞行政階層體系頂端,一如宦官組成的偵刺網,構成與政府平行的結構,官僚素質很高,但缺乏法治與可問責制,一於王朝中國,濫權枉法絕多數非發生於中央,而是地方
法治與問責制有助降低施政品質變動,約束優良政府,也使壞者受控:中國人從未解決壞皇帝的問題
中國過去落後如今亮眼,原因更或出自對科學學習創新的文化態度,而非政治經濟上的根本缺陷
西方民主路
歐洲的國家建造工程遲遲才展開,卻是歐洲人後來享有政治自由之源:法治、可問責欠缺下之集權,只令專制更有效,物質和技術上的每項進步只表示政權更能控制社會實現自身目標
輝格史觀中自由、繁榮、代議政制產生被視為必然進展,但無解為何興於英倫而非別國,如匈牙利雖有東歐版的大憲章金璽詔書,卻未成自由權基礎
15 至 17 世紀,全球人口大增,人均財富增加,歐洲的領地國轉型為課稅國,各國稅收和行政部門規模均大增,促成民族國家興起;從十六世紀起此一發展幾乎全靠戰爭推動,轉變各面與東周相似,只是結果仍然多國林立
春秋時中國原以駕戰車的貴族為主力,演變為全國徵兵、大型步兵軍隊為主,十二三世紀時歐洲轉變類似,披甲騎士代以配備弓箭長矛的步兵隊,但歐洲君王除俄國外因有法治未強徵農民
歐洲不同的政治發展源自四方角力的結果:王室、貴族、士紳、市民,農民需佔多數但未能動員為代表其利益的法人團體,主要四條路:
弱勢專制:十六七世紀法國、西班牙
成功專制:俄羅斯
失敗寡頭:匈牙利、波蘭
可免責政府:丹麥、英倫
法國的革命路
路易十四下的法國,有點像冷戰時美國人眼中的蘇聯,雖為陸上強權,卻立於腐朽基礎
三個階層內部鬆散,不像英倫般自認為單一民族,將自己細分為更小的等級,小心翼翼維護自身特權
從波旁王朝到大革命,法國日益中央集權化,但同時越來越家產制化
1557 年政府拒向金融聯合會的銀行家集團還債,信用完全破產;1602 年,拖欠瑞士傭兵 3600 萬里弗赫;為解決信用問題,政府以國債機制賣官,後來亨利四世收官職稅使其可世襲;允人以官謀私,將貪腐正當化建制化,「尋租」一詞正源於法國這種作為
財制助長謀私,財閥皆投資於可重新分配財富的特權、免稅待遇等而非創富,創業精神大削
長期劫貧濟富引致一系列的抗稅叛亂,皆遭粗暴壓下
法國高等法院雖能否決國王開徵新稅的立法,但國王能召開御臨法院強行通過該法,1648 年高等法院領袖被捕,引發投石黨運動,貴族武裝反抗惟未能同心協力而敗,此後中央集權更甚,1692 年治安官選舉廢除,改由中央任命
1715 年路易十四崩,遺巨債,政府如同收保護費般,召特別法庭,脅債權人要調查其財務狀況,換取債務寬減
財臣 John Law 主導下,迫人向國立銀行以固定匯率用硬幣換鈔,再強貶鈔值:事實證明政令無法打破經濟法則
18 世紀,人權思想擴散全歐,法國資產階級越來越有錢,政治權力平衡大變;1771 年路易十五試圖改革稅制,傳統家產制精英大力反對,崩後路易十六只得恢復特權,財臣 Turogt 欲改革亦失敗
在法國,法治所保護的非現代政制和自由主義市場經濟,而是傳統特權和失效經制,政府需尊重精英產權,不能直接沒收,只能借錢和用越來越光怪陸離的金融詭計、和將稅務重擔放在窮人身上,加劇不公終自斃
法國王權未能完全得勢,反對者也未能迫他們接受可問責制;為何法國三級會議未能像英倫政治大會達成集體行動?為何法國自治市未能發展成如新英倫城鎮而成為被動行政單位?需比較各國才能解答
英倫有賣官,但有才之士比同期歐洲人更易加入貴族,並非世襲
西班牙與拉美的腐敗
在秘魯、玻利維亞、墨西哥,高達六至七成人活在所謂非正規經濟中,大體未獲法律保護
拉丁美洲財富再分配效率極低,甚至劫貧濟富,乃從西班牙藉墨西哥秘魯之殖民地總督轄區傳入的政制
1469 年斐迪南、伊莎貝拉聯姻,西班牙國迅速崛起
雖貴金屬從美洲源源不絕流入,不斷戰爭令西班牙捉襟見肘,15 20 年代國債達歲入三分一,1560 年逾百分百,後多次破產,不斷債務協商
1519 年查理五世在大會安插親信,強頒新稅制,市民暴動,立民選大會,但因其攻擊貴族,致其轉投國王,王室重新控制軍隊,理解民怨的國王恢復以前的分攤稅額制
1557 年政府首破產,王派人賣官,至 1650 年已造三萬個等同私產的官職
卡斯提爾軍人在 1533 年維也納保衛戰擊退鄂圖曼來犯,但到十七世紀中葉,王國因外判對軍隊幾無控制權
《新法律匯編》下,王需守法,與傳統權利牴觸的王令,被人以「遵守但不實行」的成規反抗,故如法國般只能在既有法律架構下侵害產權
賣官制度在十七世紀達到巔峰,被欲增加自己特權的殖民地人士轉移到美洲,中央政府雖欲立用人唯才制度,但太弱、距離太遠無法阻止,在西班牙防止大莊園瓦解的長子繼承制也引進美洲
16 世紀末美洲礦產開始下跌,30 年戰爭開打,政府稅收需求升高,越來越無心於阻止美洲貴族階層出現
賣官制終使法國爆革命,但在西班牙,國力雖長期衰退,卻未革命
在拉美縱正規民主建制建立,家產制陋習仍未消:民主仰賴精英賜予,非協商共識,一旦民主政體不再合其利,就能收回
弱國匈牙利
在匈牙利,王選自貴族,強力貴族使王權受限憲法,卻只是鞏固了寡頭集團利益,更用力壓榨農民和避稅,終使國家無力抵禦土耳其來犯,此前於 1241 年已遭蒙古人大肆摧殘
軍事壓力令弱勢國王允許軍隊為大貴族打仗,十四世紀時王室軍人和城堡衛兵覺得自己的利益與貴族,而非和國王一致
王朝國祚不常,不鮮外族出身,一再陷入繼承鬥爭,過程中以更多資源利誘貴族支持,反之同在東歐,莫斯科公國能集權,大大得益於開國王朝直到十六世紀結束一直有男嗣
1458 年起馬加什在位三十年,成功將中央政府現代化,創設強大黑軍,立國王文書院,取代貴族家產制度官員,施行全國稅,軍事大勝群雄,彪炳戰功令貴族受壓,崩後貴族拿回權力,黑軍不獲撥款,1526 年莫哈奇之役遭蘇萊曼大帝擊敗,匈牙利遭群鄰三分
專制俄國
現代俄國政府本質威權,雖行選舉但民主品質很低,不容異議,恐嚇反對黨候選人,奪其候選資格,法治表現更糟,揭露貪污批評政權的記者會被送上黃泉,司法當局從未用心追查,高官能殺人而不受追究
俄國發源基輔,1230 年代拔都、速不台侵佔,草木全非,斷其與拜占庭、中東之宗教與文化源頭的往來,政治發展重頭再來
一如西周,基輔王公家族後代繁衍擴散全境,蒙古入侵後解體為眾多小公國
蒙古人是十足掠奪者,徹底而誠實,俄羅斯領袖多代以來習其本事,並通婚混血
莫斯科大公國崛起,與匈牙利不同,軍人直接為公國效力,而非併入貴族階層
法治一開始就弱於西歐,君士坦丁堡最高主教由政教合一的拜占庭帝國派任,交通被蒙古人切斷時,俄羅斯教會完全臣屬國家
自由市諾夫哥羅德遭伊凡三世征服,1478 年併入莫斯科大公國,其獨有的共和建制全廢
1565 年恐怖伊凡返莫斯科,設立特轄區和黑衣黑馬的特轄軍,任意將貴族抄家滅族,親手打死世子,如同史太林肅黨之先例
貴族同意給國王特權對付自己,因自認不能親掌朝政,憂群龍無首誤國,恐怖伊凡之子未有男嗣令國家陷入混亂時期,證其非杞人憂天
彼得大帝遷都聖彼得堡,改革軍隊,廢除全國會議,1722 年改革貴族體系,使貴族利益和國家綁在一起
其崩後,心血付諸流水,貴族再將行政體系家產制化;一方面俄羅斯政府像帝制中國般無法治認知,另一方面其家產制程度又遠勝中國,至今雖有正式憲法,實際仍由精英家族統治,以非法定方式取得權力
問責制誕生英倫
獨在英倫,議會強而團結,成功要求國王接受問責
一方面,議會自組軍隊,在內戰中擊殺國王;另一方面,十七世紀末成功根除賣官制,消除該世紀初的腐敗
議會團結三個關鍵:被視為正當的習慣法為所有產人視為利益攸關,議會自感身負超然使命;英倫早在諾曼征服前,已被組織成各個能向民眾問責的郡,國王樂於支持平民產權,利用郡法庭抑制領主法庭削弱貴族;宗教在動員和維繫貴族團結上作用重要
馬克思指資產階級乃經濟現代化產物,其政治影響力來自財富,此論影響深遠
惟《國富論》對資產階級起源說法更可信:國際貿易增加,促使貴族地位瓦解:貴族採長子繼承制,把持權力,不重收益最大化,因貿易瓦解缺乏能消費的商品;工商聚於城,能過自由生活、聚積財富,取決於獨立城市;英王與自治市民有對抗貴族領主的共同利益,使國王特許城市獨立於領主之地位;後來,貴族求財而放棄特權,展開現代政制
英倫議會初僅司法,後與王共治,成員涵蓋大多地主,為稅務監督要角,十四五世紀,下議院聯英王廢庸官
1619 年查理一世解散議會大力擴權,濫用星室法庭搜捕,議會處死國王壞了名聲,護國公越來越激進削弱支持;1660 年查理二世復辟,外患益重,英荷戰爭削弱國防,國王希望量入為出以免求助議會,國內出現力主改革之士,終促成財政改革,大打家產制
光榮革命結束王院鬥爭,迎立威廉三世,《權利法案》誕生,此後課稅明確立於人民同意上;霍布斯寫《政府論》
1694 年立英倫銀行,十八世紀國力隨政府舉債能力大升,集權、法治、問責三元素全匯聚
Koyéve:1806 年拿破崙敗普魯士,將自由平等原則帶到歐洲,終結歷史,確立現代政府基本原則,此後只是落實諸處
綜論
弱勢專制:生於君權受制,社會組織完善,但仍能支配社會時
強勢專制:俄國地理開闊極需軍事動員;封建只兩百年,貴族勢弱;無法治傳統、孤島教會只能依附政權;農奴無處逃亡,沙皇藉壓制農奴拉攏貴族;地處偏遠現代理念難以傳達
均勢:為何完善的問責獨生英倫,使之強化國家;而沒如匈牙利,效力於特權貴族,自肥終致亡國?
一、英倫議會雖行寡頭,其下社會卻開放流動,士紳團結強大,且有百戶邑法庭、郡法庭等之草根政治傳統,領主也慣與封臣佃戶共聚議事;匈牙利則無自耕農,城市受控於貴族,也無資產階級
二、英倫雖有個人主義傳統,但大為認同政府集權;貴族面對更激進的社會革命主張,不欲解散王室,只想要接受問責之主
丹麥亦三者兼備,但路異於英倫
宗教改革促成路德宗國家教會於 1536 年成立,實利因素或也重要:國王看出是沒收教會資產(國家三成地)良機;路德會深信平民應看懂聖經,致力促進農民識字;識字農民自我組織改善經濟;1760-1792 年,王室廢除農奴制,國富論於此期出版
1864 年敗於普魯士,領土大減,成為丹麥語佔絕多數的小國
Grundtvig 領導的政治運動在 1848 年立憲君主政體成立後,大力爭取直接參政,促成隔年授予投票權
丹麥例子充斥偶然和意外,觀念的接納大有影響,要三者兼備似有不同路線可循
政治發展與衰敗
政治發展絕非決定論,社會建制優勢會受其他社會仿效改良
政治起於人類生物性:人從未處於前社會狀態;人天生合群並以親屬選擇和互惠互利兩原則為核心;人有遵循規範的固有傾向;有暴力傾向;除物質資源外還想得到認可,而認可是零和博弈(爭取宗教認可的行為難以經濟角度解釋,爭取公平的認可是現代民主政治核心)
政制演變似生物演化,適應差者遭淘汰,強者透過文化傳遞
有些副產物如兩拱間的拱肩,後來有了自己的特色和意義,沒人會想到支持女人繼承造成的影響、或敘任權鬥爭會演化出法治這種拱肩
採用亨廷頓定義,「建制」界定為穩定、受看重、一再出現的行為模式;「國家」則採馬克斯韋伯:在土地上合法壟斷暴力使用權的組織;亦採其「現代國家」的標準,理性分工建立在技術專門化和專門知識上,人才招募與公民管轄不講私人關係
亨廷頓衡量國家建制發展程度的四個標準:變通/僵固;複雜/簡單;自主/臣屬;整合/分裂
英倫習慣法不斷受到法官重新解釋和拓展,因應新情勢變動,是變通的典範;較複雜的建制專門化程度較高,不會如早期國家般由統治者身兼將領祭司稅官法官數職;自主指建制不受其他社會力量的影響,能在不受政治干預下升貶任免,此與專門化密切相關;未整合的社會會有許多組織執行同樣職能,而未明確誰有領導地位
建制與環境兩者改變速度的落差,說明了為何出現政治衰敗:認知失衡使人無法看出建制已不符時代需要;再度家產制化一再發生;根深蒂固的利益集團
眾多現代化理論家認為凡具現代性的好東西,往往都一起到來;本書分析指出歐洲通往現代化之路是一連串零碎的轉變;必須把發展的政治經濟社會三個層面拆開,弄清其相互作用
工業革命前的社會可用馬爾薩斯模型理解,但因合作也不可忽視,也不可過度強調零和思維的支配程度
現今社會發展取決於各種因素:建制與經濟成長可互為因果;法治非必然但穩定產權保障有助經濟成長,經濟成長也有助法治建立;經濟成長令民主社會難以倒退回到獨裁;經濟成長也可提高社會動員,並藉此促進自由民主;問責政府在英倫與習慣法密不可,揭示民主與法治的關係
韓國 1954 至 1999 年的發展路線:國家建設帶來經濟成長,帶動社會動員(公民社會),帶動民主訴求;經濟成長與民主思想產生正當性觀念;經濟成長和民主社會推動法治
民主國家太容易陷入癱瘓僵化,難以做出有利於長遠發展的艱難決定;但仍勝過缺乏問責的社會,因問責使建制能和平適應新環境,現代中國仍未能解決壞皇帝的問題
本書曾重點提及:
Max Weber《中國的宗教》
李約瑟《中國的科學與文明》
托克維爾《美國的民主》
《國富論》
閱畢於星光行誠品
26/1/2021
Fukuyama concludes that political institutions decay when “cognitive imbalance” prevents them from adapting to new realities. But how can any political order adapt if its foundational system for processing truth is structurally paralyzed by noise and gatekeepers?
To prevent the decay of our civilization, my philosophy argues that we must evolve beyond mere political accountability, establishing a structural framework that holds society accountable to the truth it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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